关于印发宁波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6〕167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宁波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推进应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境外我市公民和机构、外国驻甬机构和人员、外国其他在甬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对外开放环境。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政府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双边、多边条约和公约,《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境外涉我突发事件和市内涉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涉及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及对外方针、政策的重大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涉及我国军事人员的涉外突发事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办理。
市内涉及港澳居民的突发事件,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事件分级
根据涉外突发事件发生的地点、性质、规模和影响,将涉外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I级)、重大涉外突发事件(Ⅱ级)和较大涉外突发事件(Ⅲ级)三级。
1.4.l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I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市或我市涉外事件;
(2)已经或可能造成我市在境外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市内外国驻甬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市驻外机构和人员、撤离宁波籍中国公民的涉外事件;
(4)有必要启动I级响应的其他涉外突发事件。
1.4.2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及我市或我市涉外事件;
(2)已经或可能造成我市在境外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市内外国驻甬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市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4)有必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涉外突发事件。
1.4.3 较大涉外突发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死亡人数10人以下或死伤人数 50人以下的境外涉及我市或我市涉外事件;
(2)已经或可能造成我市在境外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市内外国驻甬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并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必要启动Ⅲ级响应的其他涉外突发事件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力保安全。保卫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各项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维护境外我市公民和机构、外国驻甬机构和人员、外国其他在甬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损失。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涉外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分级负责、协同处置。
(3)信息共享,快速反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外办和外交部上报信息,保持与市级有关单位、有关县(市、区)和我市境外机构通信联络畅通,建立信息共享。各职能部门应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以最快速度处置涉外突发事件的相关事宜。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为主、防范处置并重,增强忧患意识,强化宣传教育,开展培训演练,加强队伍建设,做好应对涉外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及物资准备。
(5)依法办事,保守秘密。对涉外突发事件应依法决策和处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参照事发国或地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障境外我市公民和机构、市内外国机构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应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外事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2 组织体系
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和县(市)、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2.1 领导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涉外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涉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2.1.1 市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外办主任。
成员:市外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外经贸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海洋渔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市侨办、市台办、市政府新闻办等单位负责人。必要时其他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政府领导参加。
2.1.2 市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
(2)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涉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3)拟订我市境外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对境外涉及我市公民和机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4)决定启动或终止本预案。
(5)分析、研判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涉外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做出相应决策,决定是否向社会发出预警;或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外办、外交部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6)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决定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涉外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新闻报道、中外记者采访等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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