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6〕164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行动方案》和《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宁波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要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1.4.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1.4.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
(2)跨县(市)、区的有较大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1.4.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
(2)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1.5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组织体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组织体系由救援领导机构、救援专家组、救援机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成。在同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所在地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行动。
2.1 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生局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萧甬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民航宁波栎社机场、宁波海关、市红十字会、宁波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宁波保监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组织、协调、部署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和有关协调工作。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参照市救援领导小组的组成方式,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2.2 救援专家组
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建专家组,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2.3 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等。其中,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见附件。
3 应急响应
3.1 分级响应
3.1.1 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①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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