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自行车号牌管理工作的通告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自行车号牌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简化自行车登记管理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根据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全市自行车号牌管理工作实行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范围内新购买的自行车,可由销售商家直接打印“自行车专用登记单”号码(钢印)后即可上路行驶;在本市外新购买的自行车,购车人凭购车发票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自行车专用登记单”由公安部门统一印制,销售商家按规定向公安部门换领。
三、销售商家在出售自行车时,应按规定予以登记,登记单一联交购车人,作为自行车依法登记凭证,一联送交公安部门。
四、公安部门和销售商家对自行车按规定予以登记及打印钢印号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自行车号牌管理工作改革后,公安部门管理自行车的职责不变。对已登记的自行车需过户或转籍的,按规定到公安部门办理过户或转籍手续;对失窃自行车报警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受理、立案和查处。
六、本通告所称自行车是指“单人脚踏驱动、车轮直径51厘米以上的双轮车辆”,其它非机动车辆仍按原规定实施管理。
七、自行车号牌改革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八、本通告由舟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二○○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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