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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的通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2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的通告


  针对我市遭遇五十年一遇特大旱灾情况,各级、各部门积极努力,团结抗旱,使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鉴于旱情还将继续,可供水源进一步减少的严峻形势,为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持社会秩序稳定,根据《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
  二、除消防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城市公共消防栓取水。
  三、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用水大户的用水定额予以调减。凡属于市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内的用水大户按用水定额核减30%供水,并对其用水量实行一日一测,用水大户的具体名单及日供水量由市经委另行通知。
  四、凡属于市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内从事桑拿洗浴、游泳经营项目自11月15日起暂停营业。
  五、用水单位和个人要树立长期节水观念,提高节水意识,自觉节约用水,杜绝浪费水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举报违法用水和浪费用水的行为。举报电话:消防支队:96119,城管执法大队:87669200。
  六、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或县(市)、区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各县(市)、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应参照本通告执行,对自备供水的企业也要进行监督,节约水资源。
  七、本通告于2003年11月15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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