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管理办法
丽水市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管理,繁荣文化市场,活跃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文化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包括以下场所:
(一)歌舞娱乐经营场所;
(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
(三)游艺机娱乐经营场所;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五)演出活动和演出经营场所;
(六)体育活动经营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化娱乐活动方式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开展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
第四条 按照既要规范,又要繁荣的原则,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鼓励和支持健康有益的文化经营活动,抵制低级庸俗的文化经营活动,取缔反动、淫秽、色情和其他非法的文化经营活动,促进先进文化和文化产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五条 在丽水市莲都区范围内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丽水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是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主管部门。
市公安、工商、建设、旅游、环保、卫生、教育、电信等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管理工作。
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莲都区文化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莲都区行政区域内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丽水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拟订文化娱乐市场发展规划;
(三)建立、健全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制度;
(四)对文化娱乐经营单位的设立、变更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
(五)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监督检查文化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丽水市文化市场管理稽查支队在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检查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三)对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有关部门的相关行政执法活动予以协助、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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