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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2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金政发〔2003〕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鼓励、引导、扶持我市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浙江省科技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2〕11号),特制定本意见。
  一、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以科技创新为主要特征,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技术创新性或一定技术含量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四技”服务的企业。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认识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发展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大力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化发展环境,完善服务措施,为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加快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提高。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认定和指导服务。
  三、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
  (二)符合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三)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10%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3%以上,企业的专利产品、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服务收入之和占企业销售总额的30%以上
  (四)有规范健全的研究开发、生产技术、知识产权等管理制度。
  四、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创办、领办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其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或者资金向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入股。科技人员可以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在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
  五、鼓励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分配上向科技人员倾斜,高薪聘请有真才实学的科技人员或实行技术承包。允许和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家和科技人员以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投资创办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收益分配。投资各方约定并经市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高新技术成果入股比例可不受35%的限制。
  六、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机制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不断增强发展后劲和持续创新能力。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要加大科技投入,加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注重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和二次创新。鼓励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面向国际市场,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成为科技型、外向型企业。
  七、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双边或多边科技合作关系,共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吸引大中专毕业生到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评审和职业资格的考试、注册。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离,高职低聘,低职高聘。
  八、政府要增加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额度,主要用于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扶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用各类科技经费支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项目开发,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公平竞争,承担各级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项目。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参照享受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积极增加对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对信誉好、科技含量高、发展速度快的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项目,要优先予以资金支持。经合法评估的知识产权可作为贷款抵押物。
  九、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中取得的技术性收入,经所在地技术合同管理部门认定登记,报经税务部门核准,可暂免征收营业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减免税款应当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扩大再生产。
  十、大力培育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建立和办好按民营机制运作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鼓励知识产权、信息、法律、管理、资信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发展,为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技术咨询等服务。
  十一、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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