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等7项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等7项规定的通知
浙财会字〔2003〕34号
为了规范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确保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则》、《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巡考规则》、《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主考工作职责》、《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纪律》、《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等7项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则
2.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3.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
4.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巡考规则
5.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主考人员工作职责
6.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纪律
7.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附件1: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确保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是报考人员申请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考试,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由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统一领导。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在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二章 考点和考场设置
第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根据应考人数及分布情况,本着就近、集中的原则设置考点和考场。
第四条
考场应具备安全、安静、光线明亮等条件,不准使用阶梯教室,每一考场安排的报考人员不超过25人,报考人员的座位随机排位,座位之间必须保持适当距离。在每一张桌子的左上方粘贴座位号。
第五条
各考点必须在入口处,标明××考点、并于开考2小时以前,在本考点醒目处张贴考场示意图、考试科目和时间安排、考场规则、违纪处理规定,在每个考场门口张贴考场号及准考证起止号。
第六条 各考点应设临时考务办公室,作为考试期间收发、保管试卷和答题卡及处理考试事务的场所。
第七条
当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考试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对考场设置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考场,应及时调整或改善条件,否则不得作为考场使用。
第三章 试卷及答题卡的运送、交接和保管
第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卷在启封前属国家"绝密件",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绝密件"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接和保管,严防泄密或其他意外事件发生。
第九条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试卷、答题卡的送接过程中要安排专车,有专人负责,并办理好签收手续。
第十条
试卷和答题卡在运送、交接和保管过程中,必须保证有两人以上,在交接时,双方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按袋清点,检查密封封条无问题后,双方签字。如发现试卷袋或答题卡袋有破损等问题,应立即向考试管理机构报告,迅速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所有存放试卷和答题卡的场所,必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安全、防盗设施,确保试卷安全、保密和干燥,防止被盗、泄密和受潮。
第十二条 考试当天,当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在开考前30分钟将试卷和答题卡送达各考点。各考点主考和副主考必须亲自清点接收,办好签收手续。
第十三条 开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试卷袋。
第四章 考试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配备。每一考区设考区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分别由当地财政局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每一考点设主考1名,副主考若干名,分别由考点学校等有关负责人担任;每一考场设监考人员两人(男女各1人);各考点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流动监考(巡考)和保卫、医务人员,以应对特殊情况,维护考场秩序。
各考区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与考点学校签订考务责任书,学校与监考人员也要落实责任制,确保良好的考风考纪。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必须在考前参加考务工作培训,学习和熟悉《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手册》中有关考务规定,增强责任感,掌握考务工作各环节的操作规程,保证整个考试考务工作不出差错。
第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佩带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工作证,没有佩带工作标志的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七条 考试期间,各考点需安排专人值班,设立值班电话,以便随时处理有关情况和问题。
第十八条
试卷如有泄密或考场大面积舞弊等重大问题发生,应立即报告当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和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的扩散,不得自作主张,自行其是。
第五章 考试试卷、答题卡封装及收交程序
第十九条
开考30分钟后,监考人员应对本考场备用及缺考人员的空白试卷和答题卡进行清点,并在缺考人员的试卷和答题卡上加盖"缺考"印戳,在空白试卷和答题卡上加盖"空白"印戳。
第二十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必须共同对实考人员的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进行清点、检查无缺后,将实考人员的答题卡按准考证顺序排列与《考场座次及情况记录表》一起装入答题卡袋内;将所有试卷和盖有缺考、空白印戳的答题卡一起装入试卷袋内,统一上交考务办公室,草稿纸也随同一起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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