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当补充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通知
关于适当补充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通知
浙劳社医〔2003〕92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鉴于国家延迟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合理保障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根据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经省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补充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品种见附件)。各统筹地区应按照本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实施工作。
本通知自2003年6月15日起执行。
附件: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补充用药范围
二00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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