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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试行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2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试行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试行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3〕32号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切实保障患重病、大病参保人员的医疗需要,鼓励参保人员连续不间断购买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市人民政府决定将《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试行办法》(金政办发〔2000〕61号)第五条修改为:
  职工年度内住院医疗费及经批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不含起付标准)超过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4倍以上部分,由大额医疗补充保险支付。每份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的医疗费用保险额最高为8万元。保险额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与职工连续购买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年限相挂钩。2003年起连续不间断购买的,支付保险额的90%。2004年及以后首次购买或中断后再次购买的,第一年购买,支付60%;连续购买2年的,支付65%;连续购买3年的,支付70%;连续购买4年的,支付80%;连续购买5年及以上的,支付90%。凡连续购买10年及以上的(含2002年底前连续购买年限),支付95%。职工中断购买后再次购买的,购买年限从再次购买之月算起。
  本通知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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