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浙就业管理授权问题的通知
关于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浙就业管理授权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就〔2003〕86号
各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1998〕19号)和原劳动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浙江就业管理授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授权目的
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充分发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用,加强对在浙就业的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的就业管理,并提供便利、高效、优质的服务。
二、授权内容
1.受理本市及所辖县(市、区)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的申请。核准后向外国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并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2.做好政策宣传,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基本情况和动态信息。
3.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与公安、卫生检疫等部门协调配合,适时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非法就业。
4.实行统计信息专报制度。
三、授权条件
1.确定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
2.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规定开展工作;
3.有适合外事工作的固定办公场所;
4.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实行计算机管理;
5.及时上报有关数据并提供动态管理信息。
四、授权方式
1.对达到授权条件的市级劳动保障局,由省劳动保障厅下文予以授权。
2.各市劳动保障局根据授权内容中规定的各项工作,指定由市就业管理服务局进行日常管理和具体经办。
3.省厅授权省就业管理服务局每年对各市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终止授权。
五、报告制度
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厅。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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