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卫生局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留验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卫生局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留验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1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留验工作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密切接触者留验工作的补充意见
(市卫生局 二OO三年五月十九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断标准和处理原则(试行)》(卫生部2003年第11号公告)有关精神,现就有关补充意见通知如下:
一、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的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按卫生部公告(2003年第11号)(见附件1)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火车、汽车、飞机、船舶(以下简称交通工具)上发现非典病例和疑似病例,其密切接触者应集中留验,由交通工具的主管单位负责将其送至疫情发现地的留验站,疫情发现地政府要负责做好对密切接触者的留验接收工作。如出现大量密切接触者等特殊情况,各地非典办要立即上报市非典办,由市非典办协助解决。
三、交通工具中的一般接触者,由交通工具所在单位指定人员向旅客说明医学观察的具体要求(见附件2),并将一般接触者的人员名单(含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或临时住宿地、电话号码及身份证号)告知疫情发现地的疾控中心(见附件3),由发现地疾控中心报市疾控中心(飞机上的一般接触者民航部门可直接报市疾控中心)。由市疾控中心负责通知一般接触者居住地的疾控机构,落实医学观察等措施。
四、市疾控中心接到疫情通知后,应立即通知各区、县(市)疾控中心落实相关的留验措施,并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应立即报市非典办。
附件:1.卫生部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和处理原则(试行)
2.一般接触者医学观察告知书
3.一般接触者协助管理通知书
附件1
卫生部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密切接触者判定和处理原则(试行)
一、判定标准
(一)密切接触者。
1、飞机。
(1)一般情况下,民用航空器舱内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座位的同排和前后各三排座位的全部旅客以及在上述区域内提供客舱服务的乘务员。
(2)乘坐未配备高效微粒过滤装置的民用航空器的舱内所有人员。
2、铁路旅客列车。
(1)乘坐全封闭空调列车,病人或疑似病人所在硬座、硬卧车厢或软卧同包厢的全部乘客和乘务人员。
(2)乘坐非全封闭的普通列车,病人或疑似病人同间软卧包厢内,或同节硬座(硬卧)车厢内同格及前后邻格的旅客,以及为该区域服务的乘务人员。
3、汽车。
(1)乘坐全密封空调客车时,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乘一辆汽车的所有人员。
(2)乘坐通风的普通客车时,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车前后3排座位的乘客和司机、乘务人员。
4、轮船。
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一舱室内的全部人员和为该舱室提供服务的乘务人员。
5、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曾与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自其出现症状前3天起,有过较长时间近距离接触的下列人员:
(1)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共同居住的人员;
(2)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在一个教室内上课的教师和学生;
(3)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在同一工作场所(如办公室、车间、班组等)的人员;
(4)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共餐的人员;
(5)护送病人或疑似病人去医疗机构就诊或者探视过病人或疑似病人的亲属、朋友、同事或一般汽车司机;
(6)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接触过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医护人员;
(7)其他已知与病人或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
如与病人或疑似病人接触期间,病人有高热、打喷嚏、咳嗽、呕吐等剧烈症状,不论时间长短,均应作为密切接触者。
(二)一般接触者。
1、民用航空器内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他人员。
2、乘坐非全封闭的普通列车,病人或疑似病人活动范围内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他乘客。
3、乘坐通风的普通客车,同一车上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余人员。
4、乘坐轮船时,病人或疑似病人活动范围内,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
5、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其他曾与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短暂接触的人员。
二、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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