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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能源单位向职工免费供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30 0:34:42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8日下午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城乡规划法、民事诉讼法、律师法、节约能源法等四部法律,它们将于明年开始施行。

  严禁“免费能源福利”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修改后的节能法进一步明确,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修改后的节能法还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政府机构是监管重点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明确规定了公共机构在节能方面的义务。

  修改后的节能法专设“公共机构节能”一节,明确规定“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法律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商品房销售明示节能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这些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对于未明示节能信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修改后的节能法第八十条规定,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节能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章建筑强拆权属政府

  新的城乡规划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中国正在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昨日在发布会上介绍,这次城乡规划法修改突出民主,突出了人民群众对城乡规划编制的参与。城乡规划在报请审批以前,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予以公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此外,黄建初指出,为了解决“违章建筑”这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对违章建筑强制拆除,已经授权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强制拆除等措施。

  规划报批前向社会公告

  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的基础,城乡建设又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但是,当前普通百姓仍然很难参与到城乡规划的制定中去。

  根据城乡规划法,今后,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城乡规划法还特别强调,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还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城乡规划不得乱修改

  为了防止“换一届领导换一个规划”现象,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28日出台的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城乡规划法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方可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注重保护自然和遗产

  根据城乡规划法,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法律还将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内容。

  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法律也作出明确规定: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旧城区改建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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