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修改后的《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共50条,对职校各类证书的颁布、广告发布以及教学经费的运作做出了具体限制,还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以及实习期各类保障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其中,条例四十七条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成绩不合格者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擅自变更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或者擅自分立、合并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挪用、克扣办学经费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对上岗实习的学生应当安排指导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条件,并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江淮晨报·高寒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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