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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法院关于申请变更决定的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xslawyer    时间: 2015-4-19 14:32
标题: 最高法院关于申请变更决定的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申请变更决定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对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建议后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三十七条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依照本解释规定处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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