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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东房客官司打一年,扯的是——出租房漏水该谁来修复 [打印本页]

作者: xslawyer    时间: 2015-10-18 07:28
标题: 房东房客官司打一年,扯的是——出租房漏水该谁来修复
云岩区法院判决:房东有义务保障房屋质量

  房屋在出租期间出现漏水,究竟应该由谁来负责修复,租房者和房东各执己见,互不相让,将官司打到了法院。近日,云岩区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判决。

  2010年2月5日,王某某与何某某、蒋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契约》,以每月40000元价格租用位于云岩区的1028.13平方米房屋。该房实际上是由某保安有限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2010年3月15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协议中约定,合同期间任何一方没有合理理由终止合同,将付违约金30万元。

  在出租房屋过程中,由于房屋漏水双方发生纠纷,王某某诉至法院,2012年7月10日,云岩区法院曾一审判决,原、被告及第三人均不服上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入住不久下雨就漏水

  重审中,王某某称,契约签订后入住不久原告发现该房每逢下雨室内到处渗水,导致房屋部分垮塌,影响了保安公司的经营活动。多次电话及书面通知何某某与蒋某某要求其对出租房进行修缮,但对方一直未予维修,保安公司现已搬出该租赁房。

  而何某某、蒋某某则称,他们交付给原告的房屋情况良好符合约定,房屋漏水存在第三方侵权、原告使用不当等情况,对于原告所说房屋垮塌不属房屋租赁合同范围内,对此部分被告没有修缮的义务,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司法鉴定漏水并非装修所致

  重审期间,云岩区法院委托省建筑科学研究检测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房屋渗水原因进行鉴定,于4月24日出具了鉴定意见,认为:该房屋有明显的漏水痕迹,表明其曾经漏水,漏水原因是变形缝处防水功能失效。两名鉴定人出庭作证,进一步解释称,可以排除后期建筑物装修施工原因所致。

  ●法院判决:房东有义务保障房屋质量

  云岩区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何某某、蒋某某应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质量问题进行修缮,也有义务提供质量完好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给承租人使用。何某某、蒋某某提供的房屋存在变形缝处防水功能失效,导致漏水,也未对房屋渗水进行及时的修缮,导致《房屋租赁契约》提前解除,何某某、蒋某某应赔偿威盾公司造成的损失,但该房屋渗水是否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保安公司未充分举证,法院酌情判令何某某、蒋某某赔偿保安公司装修损失291148×70%=203803.6元,其余部分不予支持。

  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300000元是对任何一方无理终止合同的惩罚,本案中提出终止合同的系保安公司,且已判令何某某、蒋某某赔偿损失,对该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威盾公司已交一年租金人民币480000元及押金人民币40000元,因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2010年3月15日起,保安公司实际使用该房屋至2010年10月28日,保安公司尚未使用的四个半月的房屋租金180000元及押金40000元何某某、蒋某某予以退还。

  云岩区法院依法判决:何某某、蒋某某一次性返还贵州某保安有限公司房屋租金180000元、押金40000元以及支付装修补偿费203803.6元。

来源:http://gzsb.gog.com.cn/system/2013/08/11/0125727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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