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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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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5 16:3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萧委办发
〔2015〕18号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
    《萧山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办公室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6日     

  

  萧山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政策依据)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14〕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实施人才安居工程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动态监管的原则。把业绩贡献作为解决人才安居问题的重要依据,按照货币补贴和实物租赁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解决人才安居问题。
         第三条(工作目标) 到2020年,区本级累计提供8000套人才住房,其中购房补贴形式的300套,租房补贴形式的5700套,人才租赁住房2000套。
         第四条(适用范围) 萧山区区属企事业单位的人才安居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职责分工) 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区委人才办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规划萧山分局、区发改局、区物价局、区经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专项工作小组,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
         区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安居方案、公告发布、人才的分类界定和资格认定等工作;区住建局负责落实区本级人才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及装修工作,负责人才住房情况的审核认定、人才租赁住房的配置管理,购房补贴、租房补贴、人才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发放管理,人才安居工程信息系统的开发管理等工作;区物价局负责人才租赁住房的出租价格管理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落实人才租赁住房建设资金、装修资金、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租金补贴等人才安居工程资金的落实、使用管理等工作;规划萧山分局负责人才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等工作;区级相关主管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负责下属用人单位的人才资格复审及协助年审工作;各镇街、平台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其他用人单位的人才资格复审及协助年审工作。

      第二章 安居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安居对象) 我区人才分类目录为6个层次,分别是: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高级人才、中级人才(分别用A、B、C、D、E、F指代)。
         A类主要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B类主要包括:入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人选、国家“千人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完成人;国家级教学名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省特级专家;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C类主要包括: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千人计划”人选;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省“钱江学者”特聘教授;全国优秀教师;省特级教师;省高校教学名师;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省级建筑大师;通过综合考评的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和第一层次培养人选、“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省首席技师;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特指职业经理人);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D类主要包括:杭州市杰出人才奖获得者;享受杭州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和杭州市成绩突出的科技工作者获得者;杭州市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市级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市全球引才“521”计划人选;市钱江特聘专家计划人选;通过综合考评的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市“13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和第一层次培养人选、省卫生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市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人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省级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领衔人;省技术能手;市首席技师;杭州市大企业大集团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特指职业经理人);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E类主要包括: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市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人才;市级工艺美术大师;通过综合考评的市“13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培养人选、杭州市青年文艺家发现计划重点培养人选、中国杰出女装设计师发现计划重点培养人选、杭州青年设计师发现计划(含工业设计、广告设计、建筑设计)重点培养人选;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市级技术能手;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市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的技能人才(含农村实用人才);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市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的社会工作人才;杭州市规模以上企业获市级以上奖励的经营管理人才(特指职业经理人);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过重要学术论文的博士;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高级人才。
         F类主要包括:市“13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培养人选;区首席技师;区级技师工作室领衔人;具有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并获得区级社工个案评审优秀的人才;区科技进步奖获得者前3名;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业任职资格或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及以上的人才;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中级人才。
        第七条(准入条件) 申请对象除符合人才分类标准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购房补贴的申请对象须在我区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含)以上或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半年(含)以上;租房补贴或人才租赁住房的申请对象须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半年(含)以上,其中F类人才在提出安居申请时年龄应在35周岁(含)以下;属创业人员的,应持有我区营业执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二)持有我区常住居民户口(外籍人才持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省“红卡”)。
   (三)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从本办法出台前1年到申请之日期间在杭州市区无住房,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
    第八条(相关住房优惠政策) 相关住房优惠政策是指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区享受过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批地建房等按政策优惠购(建)住房,以及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发放的安家补贴。  

  第三章 安居方式与标准

  
  第九条(安居方式) 我区人才安居方式分为三种:
         购房补贴:指人才在市区购买商品房时,区财政、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货币补贴。
        租房补贴:指人才租住市场房源时,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货币补贴。
        人才租赁住房:指政府筹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赁价格,专项供给人才租赁并给予一定租金补贴的政策性周转住房。
        第十条(安居标准) 我区各类人才享受人才安居标准如下:
        A类人才采取特事特办、一人一议的方法办理。
        B类、C类、D类人才可申请购房补贴,标准为:B类人才100万元,C类人才80万元,D类人才60万元,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按高的一方享受一次。B类、C类、D类人才也可选择申请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标准为:B类人才2500元/月,C类、D类人才2000元/月,补贴标准可视情调整。B类、C类、D类人才也可选择申请人才租赁住房,标准为: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其中,B类人才给予实际租金全额补贴,C类、D类人才给予实际租金80%的租金补贴。
         E类、F类人才可申请租房补贴,标准为:E类人才1200元/月,F类人才300元/月,补贴标准可视情调整。E类、F类人才也可申请人才租赁住房,标准为: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E类人才给予实际租金60%的租金补贴,F类人才给予实际租金30%的租金补贴。
        第十一条(重复限制) 本办法明确的安居方式不能同时享受,允许先租后购,但须扣除已有的政策享受。我区原引进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出站博士后科研人员享受的一次性安家补助政策与本办法就高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经费保障) 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有关人才的购房补贴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其他单位有关人才的购房补贴所需经费,区财政承担70%,用人单位承担30%。租房补贴和人才租赁住房的租金补贴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企业应充分发挥用人主体作用,积极参与人才安居工程,给予人才相应的安居支持。近中期不涉及拆迁和“退二进三”,且上一年度实缴税收达到5000万元以上、近三年连续列全区百强的企业或上一年度实缴税收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经批准适量建设人才租赁住房,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章 安居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时间) 购房补贴、租房补贴限定名额,原则上每年集中进行一次,人才租赁住房根据房源筹集情况不定期组织实施,具体启动时间由区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以发布受理公告的形式明确,也可根据人才引进情况适时启动申请工作。
        第十五条(申请材料) 人才申请安居应填写《杭州市萧山区人才安居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具体以受理公告为准):
      (一)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未成年子女的户籍证明。
      (二)符合人才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区的房产状况证明。
      (四)购房补贴的申请对象在我区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含)的证明或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的5年(含)以上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租房补贴或人才租赁住房的申请对象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的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提供我区营业执照。
      (五)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半年(含)以上的证明;属创业人员的,提供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审核程序) 申请审核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杭州市萧山区人才安居申请表》,并按第十五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二)资格初审。用人单位受理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查验,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情况在本单位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
      (三)资格复审。区级相关主管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负责下属用人单位人才的资格复审工作,各镇街、平台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其他用人单位的人才资格复审工作。区级相关主管部门或各镇街、平台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送区人力社保局审核。
      (四)资格终审。区人力社保局牵头会同区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联合审议。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通知限期补正,期限届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审核结束后形成候选人员名单,报专项工作小组审定。必要时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资格公示。区人力社保局在萧山人才网等媒体上公示7天。当符合申请资格的各类人才数不超过当年度相对应的人才安居保障名额时,按资格终审确定的名单公示。当符合申请资格的各类人才数超过当年度相对应的人才安居保障名额时,通过摇号方式产生公示名单。其中,摇号后未获得当年购房补贴名额的进入轮候,一并公示;摇号后未获得人才租赁住房或租房补贴的不列入公示名单,今后需重新申请。
      (六)资格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力社保局牵头,会同区住建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最终名单,报送区委人才办备案后,由区人力社保局核发《杭州市萧山区人才享受购房补贴资格证》、《杭州市萧山区人才享受购房补贴资格轮候证》、《杭州市萧山区人才享受租房补贴资格证》和《杭州市萧山区人才享受人才租赁住房资格证》。


第五章 购房补贴管理

  
  第十七条(使用补贴限制1) 持《杭州市萧山区人才享受购房补贴资格证》的人才购买市区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申请领取购房补贴。如购房总价低于可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的,按购房总价金额发放购房补贴。申请对象取得《杭州市萧山区人才享受购房补贴资格证》后,应在1年内购买住房,超过期限视作自动放弃,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房补贴。
        第十八条(使用补贴限制2) 持《杭州市萧山区人才享受购房补贴轮候证》的人才允许先在市区自行购房,在人才安居申请再次启动时按第十五条规定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仍符合申请资格(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无住房”条件除外),在同类申请对象中可优先获得购房补贴名额,取得《杭州市萧山区人才享受购房补贴资格证》后可申请领取购房补贴。
        第十九条(签订补贴协议) 持《杭州市萧山区人才享受购房补贴资格证》的人才凭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会同用人单位到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杭州市萧山区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协议应明确所购房源的具体信息、补贴发放形式和责任单位、所购房源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及上市交易限制、个人主动申报、用人单位的协助管理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条(房源信息备案) 区住房保障部门与人才以及用人单位签订《杭州市萧山区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后,应将享受购房补贴的相关信息记入相应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购房管理) 按规定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所购住房为个人和政府共有,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人才在领取购房补贴前,应持《杭州市萧山区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变更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该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享受政府人才购房补贴金额。该注明内容未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未变更前,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不能以买卖、赠与、抵押(除购房按揭外)等方式处置该住房。
       第二十二条(补贴发放) 购房补贴按年度进行发放。人才持《杭州市萧山区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和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等到区住房保障部门领取购房补贴。第1年补贴发放金额为财政补贴总额的40%,此后第2至5年每年按期发放补贴,金额为财政补贴总额的15%。
        第二十三条(上市交易) 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须在我区用人单位工作累计满10年。
        达到该年限后,由人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出具《人才服务期满证明》,并按照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审核程序申报审核后,最终由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后出具意见,人才凭经认定的《人才服务期满证明》方可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变更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为个人房产。
        未达到该年限终止在我区用人单位工作的,人才应按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购房补贴,应退还的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120月×实际服务月数)。区住房保障部门将款项已收回的情况报区人力社保局,区人力社保局出具购房补贴款项已收回的凭证,人才凭该凭证方可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变更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为个人房产。
        第二十四条(特殊情况产权转移) 领取购房补贴的人才所购住房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以及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应结合该人才在我区用人单位累计工作年限,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取得经区人力社保局认定的《人才服务期满证明》或按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购房补贴,并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变更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办理该套住房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


第六章 人才租赁住房及租房补贴管理


  第二十五条(实物配租)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才租赁住房配租的摇号、选房等管理工作。
     人才租赁住房配租根据申请人所属人才层次高低确定先后顺序,按照B类、C类、D类、E类、F类分为五档,分别公开摇取选房顺序号。
     列入选房范围的申请人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承租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人才租赁住房。
        第二十六条(合同签订) 人才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根据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选房确认单,与承租人、用人单位签订三方租赁合同,并负责人才租赁住房的租金收缴、房源维修等日常经租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保证金制度) 人才租赁住房须申请人和用人单位一同申请,用人单位须按第十条规定的相应标准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缴纳相当于6个月租房补贴的保证金,并履行监督责任,及时告知并协助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租赁期限) 人才租住人才租赁住房的期限最长为5年。
     第二十九条(租金标准) 人才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参照同期、同地段房屋市场租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每两年调整一次,由区价格主管部门定期发布。人才租住人才租赁住房的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先由承租人全额支付,租金补贴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于次年集中直接发放至承租人账户。已在我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才,符合提取公积金支付租金条件的,按我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租房补贴) 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为5年,人才领取租房补贴,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租房补贴实行先租后补,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发放。补贴款按年计算,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于次年直接发放至人才个人账户。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年审制度) 发放或续发购房补贴、租房补贴、人才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由人才个人通过用人单位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人才在岗证明、婚姻情况证明、享受人才安居相应的资格证等申请材料,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申请人在岗、婚姻、住房等情况后,符合申请资格的发放或续发补贴。
     第三十二条(主动申报) 人才在享受安居政策期间,在岗情况、婚姻情况、住房情况等发生变化的,应通过用人单位主动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报。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在我区工作累计未满10年离开我区的,应在离开我区之日起6个月内按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购房补贴,6个月期限届满未退还的,按应退还款银行利息三倍收取滞纳金,拒不退回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诉请法院强制执行。
        人才在租住人才租赁住房和享受租房补贴期间因购买、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各类房产或工作单位、户籍地等发生变动的,人才本人及用人单位应主动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及时退出人才租赁住房或停发租房补贴。
        第三十三条(合同变更) 人才在领取购房补贴、租房补贴、人才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应当在提请续发补贴时书面函告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从离职当年起,暂停发放其补贴。人才被我区新用人单位录用后,应由个人、变更后的用人单位与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杭州市萧山区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或人才租赁住房三方租赁合同,并由新用人单位按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续发补贴。租住人才租赁住房的人才离开原用人单位1年后仍未被我区新用人单位录用的,应退出人才租赁住房。
       第三十四条(停发及收回购房补贴情形) 享受购房补贴的安居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购房补贴将停止发放:
      (一)婚前夫妻双方均以个人名义享受购房补贴的,婚后停止发放享受标准低的一方的购房补贴;
      (二)查实享受购房补贴的安居对象存在弄虚作假违规申请购房补贴或违反相关使用管理规定的;
      (三)其他应停止发放购房补贴的情形。
     属上述第(二)种情形的,区人力社保局应撤销该安居对象享受购房补贴的资格,安居对象个人应退回已发放的购房补贴。用人单位负责在3个月内追回已发放的购房补贴,如在规定时间无法追回的,用人单位先行垫支后,再由其向安居对象追讨。
         第三十五条(退出人才租赁住房、租房补贴情形) 安居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住建局取消其保障资格,享受租房补贴的停止发放租房补贴;承租人才租赁住房的由经租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收回住房,拒不配合的,经租管理单位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取得人才租赁住房或租房补贴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三)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四)擅自将人才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六)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七)存在违反政策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违规罚则1) 对存在弄虚作假违规申请购房补贴或违反相关使用管理规定的,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等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对申请人进行严肃处理:
       (一)取消其今后购房补贴申请资格;
       (二)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将申请人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
       (三)将申请人相关违规信息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四)申请人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规罚则2) 安居对象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租赁人才租赁住房的,自取消其人才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起至实际退房之日,按标准租金的三倍收取租金;发放租房补贴的,追回已发放补贴款。
      (二)对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自取消其保障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再具有人才租赁住房的申请资格;对有其他规定情形的,自取消其保障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人才租赁住房或租房补贴的申请资格。
     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的,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人才租赁住房或租房补贴的申请资格。
     第三十八条(违规罚则3) 对出具虚假证明或因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后果的用人单位,取消其今后3年的人才安居申请资格。用人单位及相关镇街、平台、部门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拒不配合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等的资格审核及使用管理工作的,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等通报上级监察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由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并可将相关信息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第三十九条(违规罚则4)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四十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区委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等部门负责解释。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http://www.xsdj.gov.cn/SiteFiles/Inner/page.aspx?s=1&n=77&c=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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