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 进入手机版 | 继续访问电脑版
设为首页

萧山法律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3441|回复: 0

刑事诉讼法对批捕时限的规定?

[复制链接]

75

主题

75

帖子

491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491
QQ
发表于 2015-4-19 15:5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事诉讼法对批捕时限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免费杭州萧山法律咨询及杭州萧山律师咨询电话:0571-82630571
免费杭州萧山法律咨询QQ:8683148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XSLAW    

GMT+8, 2024-3-28 15:54 , Processed in 0.249844 second(s), 3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