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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后能否减少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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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9 21:0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事人按照自己的诉讼请求数额按比例交纳了案件受理费后,如果在诉讼中主动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能否减少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这是打官司的群众都非常关心的问题。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精神,能否因当事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而减少案件受理费,会因当事人的请求提出的时间早晚而不同对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所以,只要法庭调查尚未结束,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数额减少的,都应该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当事人多交纳的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五条还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根据该条规定,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当事人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案件受理不再减收,而是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提出减少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上述规定无论是对一审审判中的原告而言,还是对二审审判中的上诉人而言,都是适用的,开庭审判的案件,只要法庭调查尚未结束,当事人减少自己的诉讼请求数额的,都应当减收该部分的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只要尚未询问当事人(需要询问当事人的情况下)或判决尚未作出前(不需要询问当事人就径行判决的情况下),当事人减少自己的诉讼请求数额的,都应当减收该部分的案件受理费。其余情况,案件受理费都是不会减收的,除非是调解结案或独任审判。




来源:http://g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0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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