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钱,于2017年年初到吴兴区一家乡镇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标准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工作数月后,老钱发现公司支付的工资总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老钱感到很疑惑,找到湖州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咨询。 【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最低工资是否包含社保个人缴费部分费用?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浙江省关于贯彻执行〈最低工地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4〕40号)相关规定,浙江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本案中,老钱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出勤并提供正常劳动,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经过陈律师的计算,老钱实际发放工资与最低工资的差额部分,与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的数额完全吻合,不存在少发工资的情况,因此,公司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工会提示】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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