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出轨后签订的婚内保证书是否有效?根据民政部公布的婚姻数据显示,近十四年离婚率持续走高,而婚内出轨则是导致离婚率攀升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夫妻一方初次出轨,双方均不愿离婚的情况下,双方往往会选择签订婚内保证书,以确保出轨方不得再次出轨。那么,婚内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最后的离婚诉讼中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案例:43岁的李女士与丈夫赵先生于20年前结婚。因为拆迁,夫妻俩分到了两套房子和一笔补偿金,赵先生的腰包也鼓了起来。此后不久,刘女士发现丈夫有了婚外情,赵先生向李女士作了保证,称今后不再与对方交往,并写下《保证书》,承诺今后如果做对不起妻子的事,将自愿赔偿800万元。但之后李女士发现丈夫与第三者仍交往频繁,便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其根据承诺赔偿80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保证的效力无法确认。因丈夫承诺赔偿800万元,明显超出其经济能力,显然很难认定该保证书为赵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最后,法院并未采纳《保证书》,判决:孩子跟随李女士生活,赵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在财产的分割上,由李女士适当多分家庭财产。 律师解读:《民法总则》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第19条规定、第46条规定,婚姻保证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法律依据,但这不等于其所有条款一概有效。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1、保证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即保证书的签订必须是双方自愿,不得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比如在酒店抓到一方出轨后当场强迫出轨方签订保证书,这就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这种保证书是无效的。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比如:夫妻双方约定“若一方婚内出轨就赔偿另一方2万元,并打断出轨方一条腿”,关于“打断出轨方一条腿”的约定明显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故这一约定肯定是无效的。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所谓公序即国家的安全、人民的根本利益,所谓良俗是指人民的一般道德准则,这两个概念的含义非常广泛,而且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内涵不断变化。比如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就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中,保证书的法律效力之所以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原因就是该保证书的签订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婚内保证书是夫妻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协议生效的首要条件就是基于双方真实自愿,而案例一中的赵先生在保证书中承诺赔偿800万元,明显超出其经济能力,由此可推知,该保证书的签订并非赵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 婚内保证书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由于公序良俗概念的笼统,法官在此类案件中享有一定自由裁量权,司法实践中对婚内保证书是否有效的认定比较复杂。为增加保证书被法院支持的力度,降低自身法律风险,建议在签订保证书前最好提前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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